(2016)粤2072民初970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广东顺德节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亮剑广告设计部诉被告郑广东顺德节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顺德节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23800元,并从2016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