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07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关永康、关永健:

本院受理原告朱同辉诉被告关永康、关永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关永康、关永健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2.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厂房租金105600元(自2016年1月至8月,共8个月);3.两被告支付拖欠电费45148.42元(截止到2016年8月4日)和拖欠水费2550元(截止到2016年7月);4.被告一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26400元不予退还;5.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520元;6、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完全交还厂房之日止,按每月13200元向原告支付租金;7.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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