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15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胡金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定方诉被告卢应明、胡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胡金宇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连带责任;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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