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18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中山市圣大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圣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圣大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12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以每月结算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准上浮50%计算,分别从每月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算至立案之日为20959.38元,合计122159.38元;2.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