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25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杨柳金:
本院受理原告徐转兰诉被告杨柳华、杨柳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柳金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与两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垣光于(2010)中二法民五初字第622号案判决应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37474.49元,其中原告徐转兰占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六分之四,被告杨柳华和被告杨柳金各继承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六分之一;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