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72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13

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广标:

本院受理原告吴汉明诉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广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被告江广标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均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823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85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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