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中山市古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山市古镇商业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山市古镇商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和中山市古镇商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欠款437771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437771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1年11月9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14元,由原告负担23485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3429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5342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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