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76号上诉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王承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精化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邦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承华、刘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佛山市南海邦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被告王承华去向不明,致使本院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76号民事上诉状副本。
  一、撤销原审第二判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对王承华欠中山市精化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80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将移送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