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8090.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5809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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