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漳州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货款共计68794.88元;
二、驳回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负担239元,被告负担1547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1547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