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上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林汉勇:
  原告中山正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林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11月6日宣判,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请求撤销(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判决。
  发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以便查清事实。
  判决上诉人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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