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上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林汉勇:
原告中山正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林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11月6日宣判,被告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
请求撤销(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判决。
发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以便查清事实。
判决上诉人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