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中山市小榄镇天羽五金电器厂、羽霖: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旺模具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羽五金电器厂、羽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羽五金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旺模具加工店支付货款5045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23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羽霖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羽五金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旺模具加工店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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