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雄厨卫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已停业,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万雄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54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数额,从2016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万雄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保全费1548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