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九龙机器厂诉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九龙机器厂支付货款336364.6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6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6元,由被告中山市富贵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