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7

中山市东升镇艺圣坊印花厂、陈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盈丰泰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艺圣坊印花厂、陈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艺圣坊印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盈丰泰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16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6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艺圣坊印花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陈小丽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盈丰泰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532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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