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中山市联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刘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林诉被告中山市联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刘春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春凤和中山市联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春林支付策划典礼费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策划典礼费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8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春林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