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梁娴、黄贵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诉被告梁娴、黄贵泳、中山市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被告梁娴、黄贵泳、中山市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梁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清偿截至2016年2月1日的借款本息225550.15元及之后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在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律师费9022元;
三、被告黄贵泳对被告梁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山市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对被告梁娴抵押给其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健业路8号御品泰景家园9幢1703房(抵押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31226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梁娴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8元,诉讼保全费1693元,共计6511元,由被告梁娴、黄贵泳、中山市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