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哈尔滨跃东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添印与被告哈尔滨跃东经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添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添印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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