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35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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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敏诉被告中山市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明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明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退还30000元购房款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二对第一项请求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退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