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35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黄少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锋诉被告中山市利铭印刷器材销售部、黄迪堂、黄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市利铭印刷器材销售部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900000元及计至2014年7月8日的违约金人民币736000元;
2、被告中山市利铭印刷器材销售部从2014年7月9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向原告计付违约金直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止为856140元);
3、被告黄迪堂、黄少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