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50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张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鲤城区和明家用电器商行、张小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小明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合计137823.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