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837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张创: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鹏诉被告张创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983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医疗费1363元、误工费4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元、伙食费97元、共计2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