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18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中山市双笼制衣有限公司、覃俊君、杨坚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双笼制衣有限公司、覃俊君、杨坚荣、何海玲、覃异权、中山市仁笼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0182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869366.4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以869366.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请求被告二、三、四、五、六对欠款及资金占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代理审判员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叶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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