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19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祝光鹏:
  本院受理原告陈以怡诉被告祝光鹏、乔明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祝光鹏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支付时间从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25日为13157元);3.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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