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36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绕贵诉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广标、罗伟强、罗柳珍、钟建平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0365号,因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优先预定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金祥路3号琪玥花园8幢30卡、31卡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合同标的额为2244900元;3.被告向原告依约履行将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金祥路3号琪玥花园8幢30卡、31卡商铺交楼的义务,逾期交楼时,应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货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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