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64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余科: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诉被告余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余科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人15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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