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14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陈健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潘伟、黎玉兰诉被告陈健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健华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将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新柳东路1号41幢1001房【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10023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19621号】房地产(房屋及土地)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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