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28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中山市海诚水产研究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中山市海诚水产研究养殖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民委员会 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海诚水产研究养殖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电费本金86617.02元及从拖欠电费之日起至清偿电费之日的欠费违约金(当年欠电费部分,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分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11日,拖欠电费违约金38993.81元),合计125610.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