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39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中山市黄圃镇明辉腊味厂:
本院受理原告龙均刚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明辉腊味厂、梁广群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明辉腊味厂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货款20208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20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25日,则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202086元×700天×4.75%÷365天=18409.2元),以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220495.2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拖欠原告的货款承担无限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