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1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21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112号
蔡楚慧: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明与被告蔡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300元及利息2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300元、交通费400元、生活费400元、精神损失费400元;
四、被告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月6日为3825元;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判令被告承担迟延支付利息400元。
(2023)粤2072民初6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蔡楚慧。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3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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