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1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21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112

蔡楚慧: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明与被告蔡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300元及利息2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300元、交通费400元、生活费400元、精神损失费400元;

四、被告自202071日起计至2020121日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316日为3825元;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判令被告承担迟延支付利息400元。

2023)粤2072民初6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蔡楚慧。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620日下午3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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