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21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0
陈海剑:
本院受理原告彭韵莹诉被告陈海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海剑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317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83178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以每天0.05%的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764元,后顺延至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