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841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841号之一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方格尔智慧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方格尔智慧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停车费2067元及利息(以206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方格尔智慧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方格尔智慧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伟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方格尔智慧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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