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3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39号
黎爱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志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23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及管理合同,被告立即腾退并向原告交还租赁摊位;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370元、管理费1027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732.99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66.4元,电费88.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523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黎爱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