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3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039号

福建省安溪一尊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露诉被告厦门市仙第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一尊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四被告连带退还购买货品的全部费用7741.8元;

  二、四被告连带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77418元;

  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福建省安溪一尊茶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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