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3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039号
福建省安溪一尊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露诉被告厦门市仙第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一尊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如意茶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四被告连带退还购买货品的全部费用7741.8元;
二、四被告连带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77418元;
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福建省安溪一尊茶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