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03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037号
刘利强、温水连:
本院受理原告黄景余诉被告刘利强、温水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至2016年12月2日的利息为12000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荣马电器有限公司、焦永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