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311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311号
郑兴旺、黄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郑兴旺、黄海清、陈昕怡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31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裁定)如下:
1、查封担保人邵旭、杨环名下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区银菊65幢601房及本幢底层车房[房产证号:C1794312/C0372830,土地证号:国(2003)易050793];
2、对被申请人郑兴旺、黄海清、陈昕怡价值55701.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