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4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2016)粤2072民初1540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高小蚕、于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蚕、于倩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高小蚕、于倩倩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物业服务费11700元、违约金7107.3元(违约金从被告欠费之日2013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两项合计1880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