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59号公告管辖异议裁定书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259号
潘记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昔洪诉被告黄加概、潘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加概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2072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书。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书。
现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黄加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