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259号公告起诉状副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259号

潘记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昔洪诉被告黄加概、潘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5107元和利息(从立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记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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