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4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48号
吴程章、李丽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诉被告吴程章、李丽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吴程章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2553.39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30794.72元(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合计本息523348.11元;
2.原告对被告吴程章、李丽婉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花园新村裕华楼4幢104房的抵押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216479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075475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590497号]以及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村的抵押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1)字第031287号]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李丽婉对被告吴程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程章、李丽婉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16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