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77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778号

贾浩:

  本院受理原告廖华春诉被告贾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贾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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