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2017)粤2072民初300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曾思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诉被告曾思华、中山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房伟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一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7ZAA20120129);2、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59085.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3月3日止分别为2831.2元、76.16元;从2017年3月4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3、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11954.27元;4、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63号香悦名门花园3幢1座203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11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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