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7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275号

佛山市新顺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飞创电子经营部诉被告佛山市新顺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27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7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荣马电器有限公司、焦永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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