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7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475号
朱权昌、罗惠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权昌、罗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朱权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2.解除原告与被告朱权昌签订的编号为0200008201401501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3.被告罗惠兴对被告朱权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权昌、罗惠兴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16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