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6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64号
中山市荣马电器有限公司、焦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伟昇印刷厂诉被告中山市荣马电器有限公司、焦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6922.45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荣马电器有限公司、焦永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