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9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91号
刘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刘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2829.58元及利息4732.2元、罚息1023.06元,复利989.77元。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169574.61元。
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嘉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