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33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334号
莫少锦:
本院受理原告黎光联与被告莫少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344.7元(其中医疗费27900元、误工费20243.7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费11900元、护理费21301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莫少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