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14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149号
李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21066元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21066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滞纳金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计42132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少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18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