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15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157号
关洪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洪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关洪滨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4847元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4847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滞纳金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31日),合计9694元;
2、被告关洪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关洪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18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