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31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311号

郑兴旺、黄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郑兴旺、黄海清、陈昕怡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55701.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郑兴旺、黄海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18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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